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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学院关于做好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6    点击:

各班级

为认真做好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学生资助对象身上,根据《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甬教计〔2024〕213号)的通知,现对我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的标准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享受宁波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一)特殊群体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包括农业农村部门低收入农户家庭(农村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子女;

4.持证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二)其他群体

1.因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患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本实施办法所指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三、认定的程序

1.9月19日前,学生申请。学生登录“宁理学工”平台进行认定申请,自愿如实填写学生资助对象申请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导出《宁波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如低保证复印件等),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学生申请流程详见附件3)

2.9月23日前,提交纸质材料。以班级为单位纸质版《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汇总表》、《宁波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各类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提交SL401楼佳丽老师处。

3.9月25日前,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导师、辅导员、班委、寝室同学代表等),对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班导师登录“宁理学工”平台进行审核,并将初步认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教师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

4.10月1日前,学院审核。各学院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档次,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结果上报学工部。各学院对不符合条件的同学不予列入家庭经济困难生信息库。

四、注意事项

1.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班级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把真正困难的同学列入名单。

2.各班级应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学生资助对象进行调查了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4.学院要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名单和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数据学院学工办

                                  2025年9月16